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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及启示

2014-04-15分类号:F837.12;D971.2;DD912.28

【作者】刘鹏  龙军  刘格菘  
【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摘要】美国对公众公司的监管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基于公众公司规模的分层差异化监管。其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由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SEC的系列条例和表格构成,对报告公司的注册准入、定期报告等事项均作出规定,并对小型报告公司降低了信息披露要求。JOBS法案进一步放松了监管要求,大幅提高报告公司人数门槛。我国公众公司监管存在按市场分割、监管上位法支持不足、监管思路不够明晰等问题。应该借鉴美国经验,建立起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有限监管边界、高效便捷低成本、大一统差异化的公众公司监管制度。
【关键词】公众公司  信息披露  报告公司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西南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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