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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4-04-25分类号:F832.51;F812.42

【作者】周巧红  周红利  
【部门】北京燕化永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科研处  
【摘要】公司整体变更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有歧义,实务操作中税收征管混乱。本文从立法、案例、理论三个角度,从资本公积本质、税收规范和税收公平三个方面,提出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细化操作流程,并给出合理的论证,以保证制度的顺利执行。
【关键词】整体变更  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  个人所得税
【基金】北京市职业院校青年骨干教师(项目编号:PXM2013014260)项目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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