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小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法律关系
2014-12-25分类号:G637.1
【部门】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摘要】学校与其未成年学生所构成的是一种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可称为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时如果由于过错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应当界定为侵权法律关系,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调整。公立中小学校是具备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但由于其并无独立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能力,从而产生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之间的扭曲。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把学校的办学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弥补学校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不足。现行教育制度要求年满6岁、进入小学的未成年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以适应学校的学习与生活,然而现行法律却以10岁为界来区分未成年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
【关键词】中小学校 未成年学生 教育法律关系 安全保障义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教育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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