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议付条款不明确引起的争议案

1997-12-01分类号:F740.4

【作者】张辉  邵朝晖
【部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青岛省分行 430060
【摘要】案情:某地Q.D进出口公司与伊朗某公司以CFR价签订一份电机出口合同,由伊朗某银行(Bank T.)开立信用证。偿付行为开证行伦敦分行,通知行为中国银行总行(Bank of China,Beijing),到期日为1996年5月26日,可分批,可转运。信用证规定商业发票由贸促会或其他公证机构证实,并由伊朗驻中国大使馆确认,产地证由贸促会签署并由伊朗大使馆认证。该公司按如上要求办好手续于5月10日备齐全套单据后,已是装船后20天了,该公司将全套单据交其开户行——当地工商银行交单议付,银行审单人员在仔细审
【关键词】议付  信用证规定  开证行  中国大使馆  交单  审单  银行总行  产地证  工商银行  公证机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