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拒付“罪魁”承运人名称、签字人身份不清
1997-11-01分类号:F740.4
【部门】中国银行常州分行国际结算处 213003
【摘要】UCP500第二十三条a款第Ⅰ条,对提单明确规定: “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关键词】开证行 开证申请 议付行 物权凭证 二十三条 货物承运 cargo 行因 因诸 口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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