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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与货运装卸费规定方法的合同衔接问题

1997-05-01分类号:F740.4

【作者】符兴新
【部门】海南对外贸易学校 邮编:571100
【摘要】我某外贸公司以CIF条件进口钢材一批,货卸海口港码头后,船方开来卸货费和导航费,要求我外贸公司(买方)支付。船方出示与外商(卖方)签订的租船合同中订有的“Berth Terms F.O.”(码头条件,卸货费与船方无关)条款。在此情况下,我方能否同意船方的要求,支付卸货费?这里存在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何使贸易术语与运输货物的装卸费更好的衔接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INCOTERMS1990》有关CIF条件下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在卖方义务中
【关键词】贸易术语  装卸费用  海口港  租船合同  卸货费用  进口钢材  目的港  装运港  卸货港  租船运输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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