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定
2014-04-20分类号:F832.4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定是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核心问题。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定应考量自由、公平、效率、秩序等价值因素。我国目前确立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定应当结合实践、经济学和比较法上的经验,将民间借贷以主体为标准进行类型化区分,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制方法。对于一般民事主体为借款人的借贷,在利率规制模式的选择上宜采用客观主义模式下的"硬上限",其利率上限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对于商事主体为借款人的借贷,灵活运用"软上限"的规制方法;对于放债人借贷,其利率规制应由专门性法规单独加以规定,不适用一般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借贷利率上限。
【关键词】民间借贷 利率 类型化 规制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13JZD012)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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