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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装自卸的责任追偿及其它

1997-09-01分类号:F740.4

【作者】李立
【部门】安徽国际货物运输公司 邮编:230061
【摘要】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和各种运输方式的延伸,在对外贸易的实际业务中经常遇到集装箱货物短少和破损的索赔事件,但往往因为提单上注明了自装条款或由收货人自卸货物而遭保险公司担赔,再向承运人追偿,也因承运人免责而索赔无结果,最后造成收、发货人的经济损失,也使货运代理的信誉受到影响。那么,什么是自装自卸?自装自卸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自装自卸出现的货损货差能否进行追偿?本文就此进行探讨并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关键词】发货人  货运代理  索赔事件  集装箱多式联运  运输方式  货差  集装箱货物  门到门  监管员  报关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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