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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中提单径寄开证人条款的处理

1997-06-01分类号:F740.4

【作者】王晓明
【部门】四川省内江进出口公司 641000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提单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自1924年《海牙规则》通过后,从国际法的角度确立了海运提单的三大作用:一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二是承、托双方运输契约或合同成立的依据;三是收货人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书面物权凭证。 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正本海运提单,谁就可以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取货物。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都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
【关键词】开证行  L/C  信用证规定  《海牙规则》  信用证结算  物权凭证  信用证业务  议付  单证一致  托运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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