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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救济机制重构的思考

2014-06-05分类号:F812.45

【作者】黄陈辰  
【部门】华北电力大学  
【摘要】虽然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供应商救济机制为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措施相结合的单轨制救济体系,但在实践中,该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反映出不少制度性瑕疵,如救济程序冗长,《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使用冲突致使监管主体不明等,其主要问题是居于救济体系核心环节的投诉受理机构的地位不独立。具体表现为:投诉受理机构与采购机构职能属性相近,易造成"采管
【关键词】救济机制  投诉受理  采购机构  招标投标  行政复议  监管主体  政府采购领域  性相近  我国政府采购  救济体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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