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103号文对企业年金的纳税影响
2014-03-05分类号:F812.42;F842.6
【部门】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摘要】财税[2013]103号文的出台使企业年金的缴税由缴费阶段变更为领取阶段,不仅产生了企业年金的递延纳税,也对企业年金的税负、领取方式等产生影响。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国税函[2009]694号文与财税[2013]103号文对企业年金纳税的不同之处,进而分析财税[2013]103号文出台对完善补充养老保险体系的意义。
【关键词】企业年金 递延纳税 个人所得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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