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税收入数量测算及其充当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2014-09-10分类号:F812.42;F299.23
【部门】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本文依据税基的宽窄和税率水平的高低设计了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四个方案,其特征分别为:窄税基、低税率,窄税基、高税率,宽税基、低税率,宽税基、高税率,并对不同方案下的经营性房地产和非经营性房地产的房地产税收入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了测算。测算结果为,上述四个方案下,房地产税收入占市县地方税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2.52%、22.76%、13.20%和23.88%,距离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同时由于在近期的改革中,宽税基和高税率方案的可行性相对较差,较为可行的是窄税基、低税率方案。因此,虽然房地产税改革对于完善地方税体系意义重大,但短期内房地产税难以胜任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角色。
【关键词】房地产税 收入测算 地方税体系 主体税种
【基金】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累进性与再分配———中国再分配税收政策优化”(13YJA790052);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平;效率;国际竞争力原则博弈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14BJY16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财税机制与制度研究”(13&ZD031)
【所属期刊栏目】财贸经济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