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与会计核算
2014-07-01分类号:F812.42;F275
【部门】贵州财经大学MBA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 免抵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 其他应收款 经营许可证 特殊监管区域 服务提供者 计税依据 应交税费 资质证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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