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战解析(下)
2014-02-05分类号:F812.42;F275
【部门】沈阳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根据财税[2013]37号和财税[2013]10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该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自2014年1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价内税变为价外税,税率由5%的营业税率改为6%、11%、17%等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要多缴纳税金。本文对广播影视服务业等营改增的主要业务进行分析,便于企业会计人员及学生对此有个较清楚的认识,以正确处理营改增的具体实务,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效应。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实战效应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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