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新一轮财税改革中的三大关系
2014-06-01分类号:F812.42
【部门】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要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财税改革目标,应当正确处理好国家税权与国民税权、政府与市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这三大关系。应在宪法及法律层面确立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中央政府应当合理使用税收宏观调控功能,依据《预算法》实现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等价;应明确政府间事权、财权、税权划分,并通过民主程序,以宪法及法律文件予以规范。
【关键词】财税改革 国家税权 国民税权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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