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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保证生效的解释论分析

2014-02-01分类号:F812.42

【作者】张尧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纳税保证具有保证的性质,纳税保证书在本质上属于保证合同。而保证合同仅以保证人与债权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相对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保证合同在成立、范围、效力和抗辩事由等方面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因而,不宜将纳税人的签字盖章作为纳税保证的生效要件。否则,在纳税保证人无赠与意思的情形下,其与纳税人之间通常仅能成立委托关系,且只能依据该关系确定追偿范围。这就会限缩纳税担保成立的可能性,不利于保障税务机关所享有的税收债权的实现,也可能在整个担保制度体系内部形成异质性。因而,《税收征管法》的修订理应对此进行回应,并加以明确。
【关键词】纳税保证  纳税担保书  保证合同  相对独立性  求偿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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