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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提示可以降低IPO抑价吗?——基于文本分析法的经验证据

2014-05-03分类号:F832.51;F224

【作者】郝项超  苏之翔  
【部门】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文章借鉴Hanley和Hoberg(2010)的文本分析法,将重大风险提示信息分为标准风险提示信息与特有风险提示信息,并利用沪深两市733家企业的IPO数据,从IPO抑价的角度实证分析了两类风险提示信息的影响。标准风险提示信息是指后发行企业与已发行企业的风险提示信息中重复或类似的内容,而两者不同的内容则为特有风险提示信息。研究发现,标准风险提示信息对IPO抑价没有影响,特有风险提示信息可以降低IPO抑价,但这种影响仅存在于主板上市公司,而不存在于中小板与创业板公司。因此,在招股说明书的开始部分提示重大风险的披露政策并不是完全无用,只是在中小板与创业板的作用效果尚不理想,亟须改进。
【关键词】重大风险提示  IPO抑价  标准风险提示信息  特有风险提示信息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商业银行高管激励约束机制与风险承担研究”(71172066)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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