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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自留比例底线的挑战

2014-05-16分类号:F832.51

【作者】周大胜  戴晓渊  
【部门】兴业银行投资银行部  
【摘要】风险自留的比例应充分考虑基础资产池的整体风险。基础资产池整体风险可根据资产池加权的信用评级、资产池资产影子评级的分布综合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12月31日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发布《公告》(2013第21号),《公告》明确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5%。《公告》将有力地调动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并实现
【关键词】发起机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  资产池  整体风险  人民银行  资产信用  《公告》  基础资产  中国银监会  核心资本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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