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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核算的另视角分析

2014-04-05分类号:F832.49;F830.42

【作者】张国永  
【部门】中原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在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先计入长期应收款,而后又规定通过调整分录将其从长期应收款中扣除。该处理方法给会计学习者带来较大的困惑。本文在深入分析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探讨了该会计处理存在不足的原因,并根据初始直接费用的经济实质对该处理进行了调整,从而使会计初学者能对该会计处理的偏差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关键词】融资租赁  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  出租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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