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视角下澳大利亚烟草制品包装措施争端研究
2014-03-15分类号:F416.8;F756.11
【部门】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2012年3月以来,乌克兰、洪都拉斯、多米尼加、古巴和印度尼西亚政府根据某些对烟草制品和包装实施商标限制的澳大利亚法律和条例(简称"措施")向澳大利亚政府请求磋商。澳方措施并没有对烟草制品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构成歧视。澳方措施对于贸易过程中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不合理妨碍是专家组裁定澳方措施是否违反TRIPS协定的关键点。对烟草制品实施简单包装的措施是为了保护公共健康,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条约义务的一部分。根据TRIPS协定的条文解释以及《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确立的基本原则,澳方可在争端解决中坚持"措施"的正当性。本案裁决将影响WTO成员方的控烟立法和政策。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 TRIPS协定 烟草制品 商标权 公共健康
【基金】欧盟委员会伊拉斯谟计划“欧亚交流项目”(项目编号:EMEA FIIR2012-25)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