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纳入GPA的利弊分析及解决思路
2014-03-20分类号:F812.45;F276.1
【部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摘要】《政府采购协议》(GPA)是WTO下的诸边协议。2007年12月底,我国启动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GPA谈判,并分别于2007年12月、2010年7月、2011年11月,向WTO提交了三次出价清单。每一轮出价清单中均较上一轮有较大的调整和扩充,但均没有包括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纳入GPA管辖、纳入的利弊如何、何时纳入、以何种方式纳入,是我国加入GPA谈判可能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一、我国国有企业纳入GPA总体利大于弊(一)我国货物贸易总量已跻身世界前列,货物贸易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
【关键词】诸边协议 国有企业 政府采购市场 GPA 贸易总量 政府采购法律 政府采购协议 我国政府采购 采购主体 政府采购范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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