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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研究

2014-02-10分类号:F812.42;F832.48

【作者】王震  
【部门】石家庄经济学院  
【摘要】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该原则确立了合伙企业在税收上的管道地位。"税收管道"在不同的投资架构下,对不同的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和税收负担差生什么样的影响,需要根据投资架构的类型做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税务问题  税收负担  纳税义务人  私募股权投资  企业所得税  其他所得  有限合伙  生产经营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免税收入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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