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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物的分类核算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影响

2014-11-01分类号:F812.42;F299.23

【作者】荣建军  
【部门】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分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两种方式,其中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原值直接影响着房产税缴纳的多少,而房产原值主要取决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房屋、建筑物的确认和计量情况,具体表现为固定资产卡片中房屋、建筑
【关键词】房产税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从租计征  税务机关  余值  企业会计  国家税务总局  会计制度规定  分类核算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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