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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税征管问题

2014-04-01分类号:F812.42;F276.2

【作者】高亚军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摘要】我国税法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税征管没有统一规定,尤其对进行财产买卖的合伙人资产的计税基础,更是未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区采用各不相同的征管方法,导致税负呈现地区性差异。一、案例实况中国自然人居民A,B,C于2010年1月5日
【关键词】所得税征管  企业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  重复征税  地区性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  应纳税所得额  税负不公  税负率  税收公平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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