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税征管问题
2014-04-01分类号:F812.42;F276.2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摘要】我国税法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税征管没有统一规定,尤其对进行财产买卖的合伙人资产的计税基础,更是未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区采用各不相同的征管方法,导致税负呈现地区性差异。一、案例实况中国自然人居民A,B,C于2010年1月5日
【关键词】所得税征管 企业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 重复征税 地区性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 应纳税所得额 税负不公 税负率 税收公平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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