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税改革的阶段化路径研究
2014-11-15分类号:F812.42
【部门】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财产税是适合我国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财产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须分阶段逐步推进,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征税范围主要限制在财富积累程度高、人均负税能力强且房地产市场发达的城市地区,第二阶段再将征税范围扩展至乡镇和农村。
【关键词】财产税 地方政府 主体税种 阶段化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房产税的定位及其改革路径研究”(13BJY151)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问题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