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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费与税之关系的基础理论探究

2014-07-01分类号:F812.42

【作者】吴文芳  
【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社会保障费与税作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不同方式,既有共性也有区别。社会保障制度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并不包括筹资方式,不能因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共性,而认为社会保障资金筹资应采取税收方式。从理论上看,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障税在征缴阶段性质差别不大,都可以运用强制执行手段征缴。现阶段,我国实现社会保障税费改革的路径是:一方面在特定保险项目上实行费改税,另一方面完善社会保障费的征缴方式。
【关键词】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障税  公共产品  征缴手段
【基金】司法部课题《公民社会保险权的公平实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SFB3030); 上海市教委创新课题重点项目《社会保险权的公平实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ZS076)的中期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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