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本质规定与现实检视——中国到底有没有真正的农民合作社?
2014-07-30分类号:F321.42
【部门】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本文从原理上论证了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后,运用多案例研究对现实中合作社的本质进行了检视。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合作社是为了实现潜在的规模经济而产生的。合作社要实现自己相对于公司及"公司+农户"的独特优势,就必须实行独特的组织方式,这一组织方式就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现实中,中国绝大部分合作社都不具备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其本质仍旧是公司或"公司+农户"等其他类型的组织。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农户间的异质性和现行的政策环境。
【关键词】合作社 本质规定 异质性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分化与农户受益差异及原因研究”(编号:71103040); 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现代农业顶层设计问题研究”(编号:2012B197)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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