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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财产权属性及“社会义务”履行

2014-09-15分类号:F321.1;D922.3

【作者】杨青贵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  
【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至今并未在法律上得到直接表述,但作为一类所有权却早已为公众所认同。集体土地所有权独立性源自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属性。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是私法的财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同样负担了维护和实现特定公共利益的"社会义务"。集体土地所有权"社会义务"的有效履行,应当以主体自治和法律规制的协调为基本路径,形成制度激励与法律监管协同的制度"合力"。
【关键词】集体所有制  财产权  社会义务  制度激励  法律监管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项目编号:13JZD007);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宅基地置换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3QNFX37)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经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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