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费用分摊扣除问题研究
2014-08-21分类号:F301;F812.42
【部门】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摘要】一、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利息费用的分摊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在财务费用分摊不清楚、没有银行贷款利息证明的情况下,利息支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 利息支出 利息费用 项目计算 财务费用 利率计算 取得土地使用权 扣除项目 开发间接费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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