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期限是怎样确定的?——基于资产专用性维度的实证分析
2014-07-20分类号:F301
【部门】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土地的福利保障与经济价值功能,共同表达了土地资产属性在农地流转缔约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从资产专用性的角度,集中讨论农户转出土地的契约期限选择问题。基于实证分析,本文发观:农户缔约期限的选择,主要与农户的资源禀赋相关,与土地本身有价值的产权维度的关系甚微。文章强调,由于土地对于农民具有显著的人格化财产特征,因此,赋予农户以土地的财产性权利,土地流转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才有可能成为常态。
【关键词】农地流转 资产专用性 契约期限 财产性权利
【基金】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转型理论与创新逻辑”(编号:IRT106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农村土地与相关要素市场培育与改革研究”(编号:7133300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产权垄断;禀赋效应与农地流转抑制”(编号:13CJL048); 广东省育苗工程项目“农地流转抑制问题:理论框架及其实证分析”(编号:2013WYM-0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农村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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