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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区域性保险公司的可行性

1992-11-26分类号:

【作者】盛亚峰  
【部门】南开大学金融系  
【摘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将集中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部份内地大中城市,而不会遍及全国城乡。这是由保险生存发展的条件和我国经济水平的格局所决定的。由此,我们认为不宜再组建全国性保险公司,从现实和经济角度出发,新的市场卖方主体应是区域性保险公司。其依据在干: 1.建立区域性保险公司并不违背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但不应该机械地加以理解和运用。大数法则不仅体现在单个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大量的保险上,而且也可通过所有的保险公司联合制订保险费率,以及运用再保险机制体现出来。这两种运用都可达到分散风险,稳定经济的目
【关键词】大数法则  保险经营  保险费率  我国经济水平  保险险种  保险事业  太平洋保险  保险管理  保险市场发展  数理基础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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