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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支出能否加计扣除?

2014-11-01分类号:F275;F812.42

【作者】丁霞  
【部门】河南省开封县国土资源局  
【摘要】对于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且拨付文件明确将该笔资金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是否有权自行选择将该笔收入作为征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假设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那么,作为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笔者结合相关政策法规,对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支出如何扣除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一、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
【关键词】研发支出  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  开发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处理  企业研究  资产折旧  配比原则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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