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补偿受让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探讨
2014-08-01分类号:F275;F233
【部门】厦门瑞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业绩补偿协议通常是在资产交割前出让方对受让方的保证,在涉及购买重大资产的资本运作中,本着对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上市公司一般会与交易对手签订利润承诺协议,若标的物资产业绩不达标则将启动利润补偿条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尚未对业绩补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目前实务中关于受让方收到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总结起来共有五种观点,即捐赠说、违约说、担保说、价款调整说和金融工具说。前三种观点均将其作为收
【关键词】期股权 所得税法 投资单位 非同一控制 应纳税所得额 账面价值 未分配利润 出让方 初始投资成本 差额部分
【基金】厦门大学重大横向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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