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领域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2014-08-06分类号:F426.92;F249.26
【部门】浙江省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2012年7月5日,某建筑公司承包一单位办公大楼的建设施工。桩基工程完工后,该建筑公司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张某。2012年12月上旬,张某指派其招用的李某等人从事脚手架搭设作业。2012年12月12日,李某在脚手架搭设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随后被急送当地医院救治。治疗终结后,李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李某不能提供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李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关系 脚手架搭设 工程分包 用工主体 与某 桩基工程 分包合同 证明材料 非法转包 建设工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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