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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若干问题分析

2014-05-01分类号:F275

【作者】管永权  赵新贵  
【部门】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连云港科学技术协会  
【摘要】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及《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
【关键词】研究开发费  开发费用  所得税法  技术创新主体  自主创新环境  应纳税所得额  技术发展规划  问题分析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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