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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财税处理的探讨

2014-12-01分类号:F275

【作者】景春平  刘志耕  
【部门】南通大学  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一项和第二项分别对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和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作了规定,笔者分别从这两方面谈一谈如何做好相关财税处理。一、接收政府划入资产(一)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资产29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
【关键词】企业接收  所得税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投资方式  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  实收资本  营业外收入  当期收益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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