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挂账留抵税额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014-03-01分类号:F275
【部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河南省南阳市国家税务局
【摘要】我国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对"营改增"以后才发生兼营应税服务业务,兼营业务发生前的上月留抵税额如何处理,是目前一些企业面临的难题。本文依据财税相关法规,通过实例对"营改增"挂账留抵税额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据此规定,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产生的期末留抵税额,只能由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来承担,而不能由"...
【关键词】留抵税额 销项税额 改征 进项税额转出 其他业务收入 修理修配劳务 应交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期末余额 销售货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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