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债务审计标准研究——基于凯恩斯主义与国学相结合的思考
2014-08-10分类号:F239.41
【部门】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行规定之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然而,法律的约束、中央的调控、职能部门的监控,并没有遏止住地方政府举债投资等行为。于是,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拉开了帷幕,并将逐年诊断国家经济的命脉。而对政府性债务审计标准的探究并未形成定论。主要原因有:一是政府性债务审计仍是新鲜事物。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逐步进入种类繁多、数额庞大、渠道宽
【关键词】债务问题 审计标准 地方政府债券 《预算法》 赤字预算 收支平衡 地方财政 地方审计机关 中央财政 “警戒线”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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