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收购中股权购买日确定的会计职业判断
2014-10-15分类号:F233
【部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上市公司在同一控制收购中购买日的确定原则作出了如下规定:(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得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2)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3)参与合并的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4)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5)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和风险。本文对购买日在会计实务运用的职业判断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股权收购 控制权 购买日 职业判断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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