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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改制”、保险价值与投资者保护

2014-05-15分类号:F233

【作者】王春飞  陆正飞  
【部门】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摘要】组织形式是事务所内部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不同组织形式下,审计师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明显不同。事务所从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其法律责任从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转变为承担无限责任。由于审计师可能会因审计失败而承担法律责任,审计师"变相"提供了公司失败的部分补偿,从而使审计具有了保险价值,有利于投资者保护。本文利用事务所转制提供的良好自然实验机会来检验审计保险价值。研究发现,事务所改制提高了审计师的法律责任,为公司股票注入了保险价值,从而有利于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分析发现,审计师经济实力不同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也存在差异,事务所转制所产生的保险价值仅在四大所审计的公司成立,而非四大所未发现有明...
【关键词】事务所转制  保险假说  投资者保护  事务所内部治理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02131;71132004;71172029)的资助;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13YJC630160); 财政部“会计名家培养工程”(财政部财会[2013]27号文); 北京市会计专业群建设项目资助; 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中央财经大学青年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研究方向:实证会计与审计); 2011协同创新重点培育项目“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会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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