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宅基地抵押问题与改革建议
2014-11-15分类号:F321.1
【部门】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河北省武安市国土资源局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农民住房及其载体宅基地是一个有机整体,房屋抵押、担保或转让,宅基地也必须跟着一并抵押、担保或转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功能的完整性,体现房屋的真实价值。宅基地抵押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宅基地上没有附属建筑物,仅用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这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而且短期来看国家也
【关键词】农民住房 抵押贷款 房屋抵押 抵押权人 集体成员 城乡建设用地 附属建筑物 有机整体 所有权人 抵押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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