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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

2014-10-23分类号:F321.1

【作者】童列春  
【部门】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以集体成员、农用土地和农业产业为基础,针对农村群体生活安排而设计,旨在保障农民生存、农业生产和社会安全;它脱胎于公有权,是资源性质、社区性质的所有权,处于国家意志严格约束之下;它将农地归属于农民集体,排除了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保障农业生产组织和农地资源整合。农民集体是群体主体,农地与道路、水利设施等财产协同发挥功能,通过生产经营机制实现运行,并得到多层次法律机制的保护。
【关键词】农地  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所有权主体  法律机制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身份权制度研究”(编号:11BFX027); 浙江省法学会课题“完善我省农村土地确权;流转制度研究”(编号:2014NA06); 浙江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学术攀登项目“商主体法理论研究”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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