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上市公司业务招待费披露的反思
2014-12-05分类号:F276.1;F276.6;F275
【部门】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要】本文在对国有上市公司业务招待费披露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国有上市公司要不要公开披露业务招待费及如何披露业务招待费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国有上市公司不仅应该在年报附注中披露业务招待费总额,而且应该披露业务招待费的具体构成,并对重要项目进行详细说明,这是国有企业所有权特殊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控制"天价"业务招待费出现的强有力的外部措施。
【关键词】国有上市公司 业务招待费 所有权 特殊性 信息披露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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