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确定
2014-03-05分类号:F275;F812.42
【部门】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会计系
【摘要】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企业既存在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情况,又存在从多个关联企业取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因而使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的确定复杂起来。笔者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解读了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的确定问题。
【关键词】关联企业 债资比例 利息支出 税前扣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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