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转让条件中对投资额度规定”的思考
1997-07-10分类号:F293.3
【部门】浙江省宁波市土地管理局
【摘要】关于“土地转让条件中对投资额度规定”的思考高海明茅开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以...
【关键词】土地转让 房屋开发成本 出让方式 土地出让金 房地产开发 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公司 房屋建设 出让合同 拆迁补偿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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