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股东保护问题探究
2014-05-15分类号:D996.4
【部门】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摘要】在习惯国际法框架下,当股东直接权利受损时,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提出索赔请求,但股东股份价值的减少只能通过外交保护等间接方式得到救济。然而在现代国际投资仲裁体制中,仲裁庭实质上允许了股东直接提出利益损失的仲裁申请。由于现代投资条约缺乏相应的制度构建,使得仲裁庭允许股东直接提出间接索赔的行为引发了相应的风险,侵犯了公司债权人以及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为此,有必要借鉴习惯国际法与NAFTA的相关规定,对国际投资条约进行修正。
【关键词】巴塞罗那案 国际投资仲裁 股东保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