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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秦简“尸等捕盗疑购”案所见逮捕群盗的奖赏规定

2014-09-15分类号:D929;D924.3

【作者】水间大辅  
【部门】厦门大学历史学系  
【摘要】本文先分析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尸等捕盗疑购"案所见逮捕群盗的奖赏规定,然后将此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进行比较,对逮捕群盗的奖赏制度的变迁及其背景进行考察。逮捕行"盗"(包括群盗)的外国人后进行奖赏,战国时期的秦律按照其外国人是否由他国动员为士兵而区别,但这种区别在汉初之前被废除。这可认为是因为秦国在统一六国时灭亡秦以外的战国诸国家,已经不需要这种区别。另外,秦律规定每生捕群盗一人奖赏黄金十四两,而《二年律令》规定赐爵一级。这可能是对应汉初爵位的通胀现象的,而未必是企图提高逮捕群盗的奖赏的。
【关键词】岳麓书院藏秦简  《为狱等状四种》  《二年律令》  奖赏  群盗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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