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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检讨

2014-09-25分类号:D925.1

【作者】占善刚  刘芳  
【部门】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发回重审乃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的手段之一,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科学构建发回重审事由,有利于发回重审功能的实现。分析发回重审事由设计的理论依据,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是发回重审的唯一事由,事实认定不清不能单独作为发回重审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关于发回重审事由的设计有违诉讼法理,欠缺正当性。应当区分严重程序违法与一般程序违法而设定发回重审的事由,前者乃绝对的发回重审事由,后者只有在影响裁判结果且以维持审级制度为必要的情况下,才构成发回重审的事由。
【关键词】程序违法  发回重审  公正审判  审级利益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研究”(13YJA820063);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所属期刊栏目】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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