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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的基金制度

2014-06-01分类号:D923;D922.6

【作者】贾爱玲  
【部门】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摘要】环境污染损害事件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是对受害人的补偿。从兼顾效率与公平两大价值来看,我国应建立企业互助基金和政府救助基金制度。企业互助基金是由危险相近的企业或同行业的潜在污染企业通过缴纳基金份额形成风险基金,当其中某一企业因环境侵权而被索赔时,先由该基金支付赔偿,其后再对被索赔的企业追偿,体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当加害人难以确定或加害人破产或者被撤销主体资格,而受害人又急需救助等特殊情形时,应通过政府救助基金对受害人予以及时有效的补偿。政府救助基金由政府主导建立,是政府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体现,可以对企业互助基金难以适用的部分环境损害予以一定补充赔偿。因此,企业互助基金和政府救助基金有机地构...
【关键词】社会化救济  企业互助基金  政府救助基金
【基金】浙江省哲学与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12JCFX07YB); 浙江省法学会课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多元化救济制度研究”(2013NA21)
【所属期刊栏目】生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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