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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餐饮行业格式条款的规制逻辑

2014-09-25分类号:D923.6;D923.8

【作者】刘大洪  段宏磊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涵与合同自由原则具有耦合性,其要义在于通过若干法律制度的配套使消费者克服市场失灵,对生活消费市场上失却的两大基本前提"市场充分竞争"、"信息充分披露"进行补足,从而重新达致与经营者之间的力量平衡。为达到此目标,一种理想化的餐饮行业格式条款规制结构应当建立,即在充分竞争的领域施加信息规制,而在竞争不充分的领域则施加具体的标准规制,同时辅之以反垄断执法措施。新"消法"对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概禁止的做法消解了规制的谦抑性品格,打破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应有的权利平衡,并会出现规则难以落实的尴尬。
【关键词】餐饮行业  格式条款  合同自由  谦抑规制  自主选择权
【基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新消法时代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范分析”(2014B0506)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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